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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5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摘要】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府办〔2019〕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8日       

  

 

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稳定金融经济秩序,贯彻落实《中共河源市委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发〔2018〕1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河源市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封闭运作、有偿使用、严控风险”原则,由市财政安排5000万元资金设立河源市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单户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贷款转贷服务主要用于协助我市辖内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法人企业按时转贷,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协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金融工作局局长为召集人,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融资专项资金工作规划、制度等;组织落实融资专项资金来源和组成;对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审议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融资专项资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转贷办”,设在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金融工作局(市转贷办)牵头拟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负责与辖内有关银行业机构签订融资专项资金合作协议;负责审批企业的融资专项资金申请。

(二)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落实融资专项资金,并会同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加强对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负责对融资专项资金的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与贷款合作银行的沟通协调;指导贷款合作银行按规定及时发放融资专项资金。

(四)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要与市法院、合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及贷款合作银行建立紧密联系机制,提供绿色通道,并在不涉及抵押物被查封、价值不足、闲置、纠纷等问题以及申请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争取1天内办结融资专项资金项目的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实现解押、续押无缝对接。

第五条  合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条件、职责如下:

(一)合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必须是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为融资专项资金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二)受联席会议委托,依法依规在我市其中一家合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设立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融资服务平台”)。市融资服务平台在市转贷办领导下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具体运作。市融资服务平台设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专户接收、专户存储、专账管理融资专项资金,本办法实施期满后将结余专项资金划还市财政。

(三)负责与业务合作银行、企业签订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使用协议,在合作银行开设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按本办法规定为企业提供融资专项资金服务。

(四)负责对每笔融资专项资金进行书面登记,并在办理每笔转贷业务前与有关产权抵押登记部门做好沟通。

(五)每季度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融资专项资金业务开展情况。

第六条  业务合作银行职责如下:

(一)业务合作银行是指办理转贷贷款手续的银行(以下简称“放贷银行”)。

(二)保证转贷客户准入条件合法合规。

(三)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本办法所要求的条件。

(四)保证转贷贷款发放时全封闭运行,并即时归还相对应的原欠贷款,实行无缝对接。

(五)持续跟踪融资专项资金走向,保证融资专项资金使用完毕后及时转入融资专项资金监管账户内。

第七条  融资专项资金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或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企业主(实际控制人,下同)。

(二)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企业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涉诉或查封冻结扣押情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涉诉或查封冻结扣押情形。

第八条 企业主提出申请使用的融资专项资金,仅限于由注册地在我市辖内的法人银行机构和注册地在市外的法人银行机构在我市辖内所设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必须用于偿还、续贷投入到企业正常生产经管的生产经营类贷款。

第九条  企业申请融资专项资金单笔最高限额1000万元,且仅限申请企业和企业主用于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同一企业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次数原则上每年申请不超过2次(含2次),如遇特殊情况,同一企业每年申请次数超过2次的,需经报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融资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企业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支付使用费。为充分提高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转效率,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融资专项资金前5个工作日的使用费按放贷银行的同期利率计收,第6个工作日起按放贷银行的同期利率上浮20%计收。如融资专项资金使用超过15个工作日的,则由市融资服务平台直接从业务放贷银行账号撤回,企业续贷或转贷产生的问题和责任由企业和贷款银行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在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放贷银行可为企业办理同区跨行或同行跨区的转贷业务。

第十二条  融资专项资金收益缴入融资服务平台专户,纳入专款专户管理。融资专项资金管理费用一年一定,每年由市融资服务平台向联席会议申请,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在融资专项资金收益中安排。融资专项资金收益在扣除管理费用后,经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全部安排用于增加融资专项资金本金。

第十三条 融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融资专项资金。企业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视同挪用财政资金,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企业有相关不良记录的,纳入市有关信用档案,且不得再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并取消其享受我市各项政府补贴补偿政策的资格。

第十四条 放贷银行机构因过失和违约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不能按期收回的,放贷银行机构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市政府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取消该银行机构当年参加我市各项先进荣誉评比和申请各级财政支持政策及资金奖励的资格,并作为其日后参与地方项目业务合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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