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14]36号)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修订了《河源市市级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各县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14]36号)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修订了《河源市市级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河源市财政局 河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5年12月30日
河源市市级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14]36号)、《广东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4]17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源市市级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申报指南、评审、编制、下达项目计划,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具体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六条 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人才培训等)审核及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当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人才培训等)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本市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性民营及中小企业。市直和县区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单位(企业)。
第九条 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市直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
(二)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培训、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及信息化工程,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活动)。
(三)落实市委、市政府“三个50”与“三个100”扶持政策的项目支出。
(四)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相关项目支出。
第四章资金申报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在相关的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公告。
第十一条 市直民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单位(人才培训服务单位、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及信息化工程服务单位)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县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由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受理,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上报。项目申请单位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五章 项目评审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申报项目通知的有关规定收集项目单位申报的材料,并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筛选、审核,确定符合申报的项目单位进入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四条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确定符合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由专家组确定扶持项目。
第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报告形成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拟文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市政府批示下达资金计划指标,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示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达的计划指标文件下达项目资金,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而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有关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计划终止。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绩效评价自评、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公告等。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实行承诺函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支持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对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河源市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河财工[2012]142号)同时废止。